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3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視同上訴人 呂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應送達於視同上訴人呂千惠之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理由本件視同上訴人呂千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視同上訴人呂千惠之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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