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一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大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己○○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