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文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凱文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凱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六三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被告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同年六月八日止,連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二樓之一等處施用毒品,經依貴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六七六號裁定送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年九十一年七月八日桃所澄衛勒字第○四五○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爰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聲請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陳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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