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經查,被告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雖於具保聲請狀中陳稱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聲請停止羈押,然被告經本院五度開庭訊問,神態、意識均正常,並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罹患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疾病,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