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年度速偵字第9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1253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101年度保字第1065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帳冊壹本、電子產品(傳真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雪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1年3月1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928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3月14日確定,嗣於102年3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1年度保字第1065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帳冊1本、電子產品(傳真機)1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之前揭聲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928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