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林宜萱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被告 簡秀芳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王怡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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