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6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宗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689、2148、3639、3812、3983號、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13217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15時10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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