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請求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蘇雅慧法官洪嘉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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