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7年10月1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7年10月17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呂秀春京城銀行民雄分行│97年2月5日│32,57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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