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5號聲請人 李細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傳 、 曾蘭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李細冉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