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文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羅秀梅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羅秀梅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經具保人羅秀梅繳納現金後(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八九000四一三號),予以釋放。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復通知具保人羅秀梅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法官陳世博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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