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9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叁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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