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己○○
      宇○○○
      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複 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
被   告 丁○○○
      申○○
      戌○○
      酉○○
      庚○○○
      辰○○
      丑○○○
      未○○
      天○○
      癸○○
      丙○○○
      乙○○○
      地○○○
      寅○○
      卯○○
      亥○○
      子○○
      巳○○
      辛○○
      壬○○
      甲○○○
      戊○○○
      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周信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