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2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65號上訴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6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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