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1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之97年度票字第19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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