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許乃丹律師
黃馨儀律師 吳賢明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