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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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5號聲請人 游子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志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1,570,000元」本票一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聲請狀所附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58萬元」不符)?是否指請求金額為「157萬元」?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無,則請補正提出相符票面金額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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