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8月19日犯搶奪罪,經本院91年度簡字第17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57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嗣經本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4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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