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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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經兩次通知補正皆未獲回覆,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附表:
一、債務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與受扶養親屬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保險費用支出之繳納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毀諾事由及其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