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67號聲請人 陳品杰
05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重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重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