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5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麗芬犯竊盜罪,共貳拾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補充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永和正福門市內」更正為「正福門市內」。
㈢犯罪事實欄二「案經 高聖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報告偵辦」更正為「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證人即告訴人高聖益」更正為「證人即被害人高聖益」。
㈤附表編號3時間欄「民國12年03月14日20時29分許」更正為「112年3月14日20時29分許」。
㈥附表編號20時間欄「223年4月16日20時16分許」更正為「112年4月16日20時16分許」。
二、應適用法條㈠核被告張麗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6罪。
㈡被告所犯本案2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高聖益素不相識,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自稱因精神恍惚,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惟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非高,又其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非佳,且考量其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又其於偵訊時自稱為低收入戶,目前無收入等語,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1,237元,有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1963號被告張麗芬女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麗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聖益所管領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永和正福門市內,徒手於前址店內貨架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經高聖益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聖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麗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高聖益於警詢時證稱綦詳,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畫面27張及監視器影像光碟2片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請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不願追究乙節,此有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請量處適當刑度。至被告前後竊取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雖均為其犯罪所得,亦未據扣案,惟被告既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全額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此有前開調解筆錄1紙附卷可參,如再就本案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對於被告而言實有過苛之情形,請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以期衡平,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檢察官邱稚宸附表:
編號時間物品價值(新臺幣)1112年3月07日19時44分 許優格 1個35元2112年3月10日20時20分 許德式 布丁1個49元312年03月14日20時29分 許星宇 烤布丁1個49元4112年3月16日20時19分許花枝丸1包59元5112年3月17日20時10分許優格1個35元6112年3月19日19時58分許優格1個35元7112年3月22日19時59分許優格1個35元8112年3月24日20時8分 許雞 胸肉1個59元9112年3月25日19時59分許優格1個35元10112年3月27日20時25分許雞胸肉1個59元11112年3月28日20時17分許雞蛋沙拉1個49元12112年3月30日20時15分許德式布丁1個49元13112年3月31日20時14分許雞蛋沙拉1個49元14112年4月4日19時54分許德式布丁1個49元15112年4月5日19時50分許優格1個35元16112年4月7日20時28分許溫泉蛋1個49元17112年4月10日20時18分許優格1個35元18112年4月13日20時13分許點心麵1包39元19112年4月15日19時43分許雞胸肉1個59元20223年4月16日20時16分許雞胸肉1個59元21112年4月17日20時17分許蒟蒻乾1包35元22112年4月18日20時17分許抹茶巧克力1盒65元23112年4月19日20時12分 許鹹 派1個69元24112年4月21日20時14分許點心麵1個39元25112年4月24日20時15分許鹹派1個69元26112年4月25日19時57分 許大甲 芋頭飲1瓶38元共1,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