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02號聲請人 黃帝臻 代理人 賴鴻齊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信美迪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任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勞訴字第115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則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自應一併由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