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姬世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姬世榮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姬世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著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醫療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0日│105年5月21日│││││├───┬────┼────────┼────────┤││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1825號│12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4日│107年6月26日│├───┼────┼────────┼────────┤││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上字第││││1825號│160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2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