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街一六三之一號十一樓,有被告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鄭彩鳳~B法官孫淑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