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92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4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月0日生效。雖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4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9年2月10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該送達於同年月20日生效。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