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42號抗告人 楊政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7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抗告人楊政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
8年度上訴字第689號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71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書具「刑事抗告狀」向本院對於上開確定判決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沈揚仁法官蔡憲德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