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附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台附字第3號上訴人 游世印 上訴人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鈺雯 被上訴人 全曜 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城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包括對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本件上訴人游世印及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原審刑事訴訟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併提起上訴。關於上訴人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被上訴人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已為實體判決。而刑事訴訟部分,則經本院以上訴人等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於民國109年3月5日判決駁回確定。故本件上訴人等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雖非不合法,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審判,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沈揚仁法官林靜芬法官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