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1至2行關於「98年簡字第1593號」之記載,更正為「98年度訴字第1289號」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妨害自由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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