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2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鐸耀(原名許國秋)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鐸耀與 林燕惠 因興建桃園市○○區○○路○○○巷○○號、40之1號房屋,發生糾紛,被告許鐸耀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11日上午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號前,以持鐵鎚及十字鎬敲擊之方式,損壞林燕惠所管領之上址房屋前後鐵門暨門鎖,足以生損害於林燕惠。又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6年8月29日上午8時許,在上開地點,以持鐵鎚及十字鎬敲擊之方式,損壞林燕惠所管領之上址房屋前後鐵門暨門鎖,足以生損害於林燕惠,因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業於107年12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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