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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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46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法定代理人 林俊義 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50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碧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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