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46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法定代理人 林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1日裁定駁回(94年度聲字第101號),本院並於同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受命法官於同年月20日行準備程序中,再次當庭諭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金圍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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