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5,09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王雅苑法官郭宜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法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