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13號聲請人 楊尚學 相對人晶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36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民國)│(新台幣)│(民國)│(民國)││├──┼───────┼──────┼───────┼───────┼────┤│001│102年12月18日│980,000元│102年12月18日│102年12月18日│No742976│├──┼───────┼──────┼───────┼───────┼────┤│002│102年12月23日│880,000元│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No742977│├──┼───────┼──────┼───────┼───────┼────┤│003│103年1月16日│1,465,000元│103年1月16日│103年1月16日│No742979│├──┼───────┼──────┼───────┼───────┼────┤│004│103年2月4日│1,800,000元│103年2月4日│103年2月4日│No742980│├──┼───────┼──────┼───────┼───────┼────┤│005│103年2月16日│980,000元│103年2月16日│103年2月16日│No742981│├──┼───────┼──────┼───────┼───────┼────┤│006│103年2月17日│910,000元│103年2月17日│103年2月17日│No742982│├──┼───────┼──────┼───────┼───────┼────┤│007│103年3月26日│700,000元│103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No742983│├──┼───────┼──────┼───────┼───────┼────┤│008│103年3月27日│932,000元│103年3月27日│103年3月27日│No742984│├──┼───────┼──────┼───────┼───────┼────┤│009│103年3月31日│1,100,000元│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No742985│├──┼───────┼──────┼───────┼───────┼────┤│010│103年4月6日│860,000元│103年4月6日│103年4月6日│No742986│├──┼───────┼──────┼───────┼───────┼────┤│011│103年4月9日│465,000元│103年4月9日│103年4月9日│No742987│├──┼───────┼──────┼───────┼───────┼────┤│012│103年4月9日│450,000元│103年4月9日│103年4月9日│No742988│├──┼───────┼──────┼───────┼───────┼────┤│013│103年4月10日│540,000元│103年4月10日│103年4月10日│No74298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