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婚姻仲介費事件,原告
起訴僅記載被告為甲○○○○○。惟按起訴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須表明被告是自然人、法人、商號或其他非法人團體),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