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9號上訴人即被告銓曜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欽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榮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4,938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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