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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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聲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聲字第674號聲請人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協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二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為擔保,並以如主文所示之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雙方已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提存書、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以上均為影本)、調解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