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建築物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甲○○被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物拆遷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9年3月16日下午2時3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周玫芳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