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7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7號原告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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