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6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679號原告(即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1月27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006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