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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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智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0號原告達比音樂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達 訴訟代理人 朱麗華 被告 黃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蔡宗儒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