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761號原告 李佩真 被告 許嘉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7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