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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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麒瑞上列受刑人因有得撤銷緩刑之原因,經聲請人聲請撤銷(110年度執聲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麒瑞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併宣告之緩刑撤銷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裁定除補充並有如附件所示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外,其餘經核與上開聲請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