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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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336號債權人 徐鼎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韻 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 陳雪峰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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