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晋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一年度執字第一二五二五號、一○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五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晋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劉晋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表:受刑人劉晋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一○○年十二月五日│一○一年五月五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一○一年度│臺中地檢署一○一年││年度案號│毒偵字第一一○號│度毒偵字第一四一五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二號││事實審├────┼──────────┼───────────┤││判決│一○一年四月二日│一○一年十月四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五五號│二號││判決├────┼──────────┼───────────┤││判決│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一○一年│臺中地檢署一○一年│││度執字第六七五三號│度執字第一二五二五號│││(一○一執緝一一一○│(已發監執行,刑期由一│││號)(已發監執行,刑│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至│││期由一○一年八月二十│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三日至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