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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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陶文生
陶文賢 陶文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文銘 、 陶文英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其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先位及備位聲明,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20,642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620,642,原告主張之先位及備位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相同,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二)原告應提出原、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