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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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孟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白色結晶,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陸柒捌陸、零點肆零壹捌、零點壹零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孟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則為被告所有用以施用毒品所用器具,並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顏孟喬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10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白色結晶,驗餘淨重分別為
0.6786、0.4018、0.109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自屬違禁物,揆藉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