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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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吳祐晨
廖毅凡 法定代理人 廖玉萍 共同 趙興偉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如芸吳清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林亭如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91 號裁定(111.02.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家調 字第 318 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調 字第 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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