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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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第三人負擔無益訴訟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32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莊政達 間聲請命相對人負擔無益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11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駁回,有本院103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在卷可憑。而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抗告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紙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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