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2月間至92年12月25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8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57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96年5月28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