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縉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縉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中區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第10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3年度聲字第1965號、94年度聲字第602號、94年度聲字第1787號、95年度聲字第647號、95年度聲字第2192號、96年度聲字第84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延展至96年9月28日),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9月2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晉發